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财保10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代理人裴漫(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武汉纵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中商广场写字楼25层B09-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纵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6.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的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纵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6.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