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394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科,男,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天门市。
被告: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举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