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泗渡居居民委员会陈家湾村民组与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321民初8073号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泗渡居居民委员会***村民组(以下简称***村民组)。
负责人:陈国庆,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景辉,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黔铁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103559034711G。
法定代表人:王明慧,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萍。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第五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黎明。
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院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通锦路**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1007302071266。
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梦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蕊瑜,公司员工。
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渝黔铁路(汇川段)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汇川区指挥部)。地址。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恒大城******div>
负责人:庞自钊,副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水利站(以下简称泗渡镇水利站)。住所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03322451277G。
法定代表人:李茜,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村民组诉与被告渝黔铁路公司、中建第五工程公司、中铁二院工程公司及第三人汇川区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黔0321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渝黔铁路公司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7月11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民终290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上述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审理中,泗渡镇水利站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民组委托代理人冉景辉,被告渝黔铁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学芬、黄文萍,第三人汇川区指挥部、泗渡镇水利站分别委托代理人姚剑飞、陈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第五工程公司、中铁二院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村民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暂计1052612元、评估费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渝黔铁路公司修建渝黔快速铁路,将***村民组村民世代赖以生存的水源挖断,致人畜不能饮水、鱼塘断水不能养鱼,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查,建设单位为渝黔铁路公司,设计单位为中铁二院工程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第五工程公司。为妥善处理渝黔铁路建设工程涉及的民生问题,2016年7月20日,第三人汇川区指挥部组织相关各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遵市渝黔铁纪[2016]7号,以下简称“[2016]7号”会议纪要),明确对***村民组水源被破坏的问题观察至2016年8月31日止,如仍无水源,对所影响的鱼塘评估后进行补偿。经协商,由汇川区泗渡镇渝黔快速铁路(泗渡段)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泗渡镇指挥部)和***村民组共同委托四川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评估公司)对断水造成的鱼塘损失进行评估,最终评估确定鱼塘损失为1052612元。事后,被告及第三人又否定评估报告,拒绝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水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渝黔铁路公司辩称,一、水源被破坏是线路方案所致,并非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此类民生问题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解决,并两次派人参加了政府铁建部门的专题会议,按照会议要求履行了责任。二、人畜饮水问题已由汇川区指挥部协调中建第五工程公司采取措施解决。三、鱼塘断水补偿问题,根据“[2016]7号”会议纪要,已明确评估后进行补偿;评估工作由政府机构与***村民组共同委托进行,最终的补偿款由人民政府支付;原告要求建设、设计、施工方共同赔偿,不符合铁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四、国润评估公司未严格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评估和编制评估报告,其评估损失1052612元未真实反映鱼塘损失,所作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原告索赔的合法依据。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建第五工程公司辩称,(1)答辩人是渝黔铁路建设施工总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所提到的水源,属于正线用地范围,即永久用地,2013年10月15日依法从发包人处获得该处水源地使用权。(2)针对案涉水源被挖断后造成原告村民饮水困难问题,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泗渡镇人民政府委托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恢复,恢复工程于2015年4月通过验收;其在2016年3月14日才在该处水源位置开始施工,故不存在挖断水源造成原告村民无人畜饮水问题。(3)对于鱼塘损失问题。首先,不是《水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不是法律责任主体;其次,按照“[2016]7号”会议纪要,已及时在涉案水源附近采取工程性措施,依法履行义务;另外,依据涵洞设计图,进行涵洞基坑施工,切断该处水源,降低水位,属合理施工范畴;合理合法建设,不存在任何过错,无民事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4)《重庆至贵阳扩能改造工程遵义市(汇川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征收主体为汇川区人民政府;施工单位无权利义务指定泗渡镇指挥部和***村民组委托评估单位对涉案鱼塘进行评估,也无权利义务对评估报告效力进行判定。综上,原告诉答辩人连带承担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中铁二院工程公司辩称,一、答辩人系渝黔铁路勘察设计单位,依照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相关工作成果已通过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勘察设计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二、***鱼塘断水是因施工需要对水源改迁所致,设计单位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三、***鱼塘断水涉及相邻权问题,答辩人不是相邻权权利人,故不是适格被告,当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四、答辩人未委托任何人作任何评估报告工作,故“川国润评报字[2017]A46号”评估报告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予认可。综上,请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汇川区指挥部述称,一、“川国润评报字[2017]A46号”评估报告不能作为鱼塘损失的补偿依据。(1)2017年8月24日,原告与泗渡镇指挥部共同委托国润评估公司评估断水造成的损失,但该公司评估的是2017年9月18日***鱼塘的市场价值,鱼塘断水造成的损失与鱼塘市场价值明显概念不同,鱼塘市场价值远大于鱼塘断水造成的损失;鱼塘并未被侵占或破坏,原告要求以鱼塘市场价值1052612元进行补偿,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委托评估目的是为高铁施工断水造成损失进行补偿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评估报告载明的目的是为委托人落实资产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意见”,评估目的错误,故该评估结论对鱼塘损失补偿没有参考价值和意义。(3)评估报告使用的评估方法和测算过程存在错误。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对渝黔铁路建设项目挖断水源导致鱼塘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鱼塘因挖断水源受有损失。三、对于水源挖断造成原告村民饮水困难,泗渡镇政府已经委托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恢复,并通过验收。综上,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鱼塘损失1052612元及评估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予以驳回。
第三人泗渡镇水利站述称,2012年拨付有专款对***鱼塘进行投资改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独立请求权。诉讼请求:以判决补偿的总金额确认泗渡镇水利站应当享有的投入份额;以该份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实际补偿金额至补偿之日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泗渡居居民委员会证明3份、村民会议记录及组长陈国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遵市渝黔铁纪(2016)7号关于解决渝黔铁路汇川段建设中涉及民生相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四川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初次)、遵义市汇川区渝黔铁路(汇川段)建设协调指挥部通知、汇川区泗渡镇渝黔快速铁路(泗渡段)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通知、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鱼塘市场价值评估报告费用审核(初稿)、关于***鱼塘工程量现场复核签认单、汇川区泗渡镇***鱼塘工程量汇总表、四川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定稿)、***107户户籍清册共12份证据;被告中建五局提交、重庆至贵阳扩能改造工程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遵义市汇川区境内渝黔铁路项目征地档案、文件、遵市渝黔铁纪(2016)7号会议纪要共4份证据;被告中铁二院提交的重庆至贵阳扩能改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管工技函(2013)35号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关于改建铁路重庆至贵阳扩能改造工程剩余站前工程施工图审核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涵洞DK193+040与水塘位置红线图、评估报告(四川国润报字(2017)A46号)共4份证据;被告渝黔铁路公司提交的补偿安置方案、遵义市指挥部转发意见共2份证据;第三人汇川指挥部提交的资产评估委托书、泗渡镇泗渡居渝黔快速铁路建设毁坏***人饮水恢复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验收清单和审核报告、汇办法(2012)164号中共遵义市汇川区委办公室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遵义市汇川区渝黔铁路(汇川段)建设协调指挥部的通知共3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村民组历来以一自然“龙洞”水源(通称***龙洞水源)为人畜饮水和农业灌溉用水,也为距离该水源约100米处的一鱼塘(通称***鱼塘)水源,该鱼塘曾经养过鱼。2010年,国家发改委批准重庆至贵阳技改扩能项目(渝黔铁路建设),同年8月10日设立渝黔铁路公司为渝黔铁路建设业主,组织重庆至贵阳技改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及营运管理。渝黔铁路全线由中铁二院工程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和铁道部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勘察设计。2013年2月5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核准设计施工图,***龙洞水源位于铁路正线涵洞南端口水泥墩体正下方。中建第五工程公司为渝黔铁路建设工程承建方,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贵州省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渝黔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土地征收及铁路建设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上下级之间形成领导关系。2012年11月28日,汇川区人民政府设立汇川区指挥部。2013年8月6日,汇川区指挥部对***龙洞水源地进行丈量,同年10月15日作为铁路正线永久用地征用。2014年11月20日,汇川区指挥部作出汇渝黔指挥部复(2014)7号《关于对汇川区渝黔快铁建设毁坏***人饮恢复工程方案的批复》,载明:***村民组共有村民537人,一直饮用***出露泉水,因渝黔快铁建设,现水源和水池正处于快铁路基,全部被占,加之隧洞开挖爆破,使原有水源消失,现***等村民组无水饮用,解决重新恢复***等村民组饮水问题刻不容缓。批准泗渡镇水利站编制的人饮恢复工程方案,即在***后山深沟4处出露泉水建集水池,收集泉水集合建过滤池,引至后山坡平缓处建清水池伴消毒设施,再根据供水范围和用水户高差建设管网供水。2015年4月,***人饮恢复工程竣工验收。铁路工程建设将***龙洞水源毁坏并深度开挖,浇筑混凝土,2016年3月混凝土试压合格,龙洞水源消失,***鱼塘亦相继干涸。2016年7月20日,汇川区指挥部召集渝黔铁路公司遵义指挥部、中建第五工程公司工区、泗渡镇指挥部等相关负责人召开铁路建设涉及民生问题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泗渡镇***(DK193+040)水源受损问题,再观察一段时间,截止今年8月31日止,如果有水源,采取工程性措施解决稻田和鱼塘的用水问题;如果仍然没有水源,对该处原有水源灌溉的3-4亩稻田进行水改旱处理,对所影响的鱼塘评估后进行处理。”2017年8月24日,泗渡镇指挥部与***村民组共同委托国润评估公司对高铁施工造成***鱼塘断水的损失进行评估,委托书载明,“经与渝黔高铁指挥部协商”,由二委托人共同委托评估,泗渡镇指挥部手书签署“2017.8.21.经请示区指挥部同意,泗渡镇指挥部和***村民组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2017年9月18日,国润评估公司以即日为基准日采用成本法作出[2017]A46号评估报告,***鱼塘评估价值为79.49万元(含税总造价)。该评估报告经江苏华盛兴伟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后作出《贵州遵义汇川区泗渡镇渝黔快速铁路(泗渡段)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村民组因落实资产价值共同委托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鱼塘市场价值评估报告费用审核(初稿)》(以下简称“初稿”),认为工程量除泗渡镇指挥部、泗渡居民委员会签认外,还应补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认,预算应执行2016版定额等等。2017年12月21日,汇川区指挥部书面通知(附“初稿”)泗渡镇指挥部及原告,按“初稿”要求修改完善[2017]A46号评估报告,于2018年1月30日前完成并送汇川区指挥部,逾期后果自负。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2日,泗渡镇指挥部、中建五局工程公司渝黔铁路9标项目经理部、长沙中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渝黔铁路6标项目经理部、中铁二院工程公司重庆铁路配合施工项目部、泗渡居居民委员会及***村民组代表陈国庆等相继在“***鱼塘工程量汇总表”和《关于***鱼塘工程量现场复核签认单》上签名和盖章。据此,国润评估公司在原评估报告字号不变、基准日不变、落款时间等不变的基础上,按成本法评估(变更)***鱼塘价值为1052612.12元(工程总造价)。此后,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问题,原、被告及汇川区指挥部等不能达成协议,原告即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2年5月5日,泗渡镇水利站与李龙亮签订施工协议,实施***山塘、走廊工程,对鱼塘走廊、木栏杆、毛石挡墙清光、山塘防渗处理进行建设,2012年7月30日竣工验收,财政拨款10万元。
还查明,***龙洞水源断流后,泗渡镇政府将***村民组纳入泗渡镇集镇集中供水管网供水;灌溉水源问题通过农改旱予以解决。渝黔铁路建成后,***组原龙洞水源路段铁路主线距鱼塘直线距离约90米,征地范围边界距鱼塘直线距离约50米。2020年11月6日经现场查看,原龙洞水源处(高铁涵洞)仅有少量出水,***鱼塘仍干涸。
另外,本案原审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各方同意在重审中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对鱼塘损失进行评估。2020年1月10日,本院召集各方就评估相关问题进行座谈,渝黔铁路公司不同意再以成本法评估的方法确定补偿金额,应按照公平原则及泗渡镇其他鱼塘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在2020年6月11日开庭审理中,渝黔铁路公司又同意进行评估,本案即休庭;2020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9)黔0321民初8073号通知书,限期渝黔铁路公司提交书面司法鉴定评估申请书,渝黔铁路公司在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并认为评估的对象和范围应为***龙洞区域被征收用于渝黔铁路建设而缺水导致***山塘失去灌溉功能造成的损失,评估时应参照汇川区其他山塘被征收标准,应以修建时的财务资料为依据,应按照建造时间确定成新率等;2020年7月30日经移送本院对外委托办公室委托评估,因无可供评估的基本材料,该办于8月3日书面回复不予委托评估;2020年8月18日,本院再次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就司法评估问题进行座谈,共同确定相关资料、相关事项等以便委托评估,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等仍未达成共识。基于此,也基于双方都认为如继续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与之前的评估结果悬殊不大的情况,本案本院不再委托评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责任主体的确定;二是***鱼塘断水干涸造成什么损失及如何补偿;三是泗渡镇水利站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一、关于责任主体。***龙洞水源枯竭致***鱼塘干涸的事实客观存在,渝黔铁路公司建设渝黔铁路时在***龙洞水源处建设涵洞构筑物是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和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即渝黔铁路公司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设计人、施工人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中铁二院工程公司、中建第五工程公司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
二、***鱼塘水源枯竭致其干涸,造成什么损失及如何补偿问题。
1、关于造成何种损失的问题。①案涉鱼塘水源枯竭致其干涸,其使用价值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规定,***村民组享有对***鱼塘使用的民事权利和利益,案涉鱼塘使用价值丧失,***村民组应当得到补偿;②不能养鱼的损失,换言之,就是养鱼应得到的收益。***鱼塘水源枯竭致干涸前没有养鱼,干涸后固然不能养鱼,但如果水源不被挖断,有可能养鱼产生收益,即有期待利益。
2、如何补偿的问题。关于不能养鱼的损失,原告主张应为“川国润评报字[2017]A46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1052612元,但该价值系重置一个新鱼塘的市场造价,显然不是不能养鱼的损失,养鱼的收益应为养鱼年限、产值等减去成本后的利润。对此,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关于***鱼塘水源枯竭干涸丧失鱼塘使用价值的补偿问题。铁路、公路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对建设项目征收拆迁、安置、赔偿补偿等事务进行协调处理已成惯例。因此,泗渡镇指挥部与***村民组共同委托国润评估公司作出的“川国润评报字[2017]A46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79.48万元(采用04定额)应当作为本项补偿的参考依据。但是,采用成本法对案涉鱼塘进行的市场价值评估,即是现时重置同等鱼塘的工程造价,由于***鱼塘由来已久,且曾经由政府无偿投资改造,现虽因断水干涸丧失使用价值,但其土地使用权仍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如按现时重置一口鱼塘的市场造价直接进行赔偿或者补偿,亦不符合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更不能将评估价替换成不能养鱼的损失进行补偿或者赔偿。但是,案涉鱼塘水源枯竭致鱼塘干涸废弃,丧失使用价值及关联利益的事实客观存在,除不能养鱼的损失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外,本院认为应当结合鱼塘本身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成新率、渝黔铁路建设补偿标准,参照评估价,对鱼塘造价成本及关联利益等进行综合考量,酌定补偿。
第三人泗渡镇水利站主张按比例支付其2012年改造该鱼塘及相关设施的投入,因系财政拨款无偿投资,而且对原告的补偿也是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故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中建第五工程公司、中铁二院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泗渡居***村民组“***鱼塘”因水源枯竭致该鱼塘干涸丧失鱼塘使用价值及关联利益的损失共计3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泗渡居***村民组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第三人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水利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3元,评估费2万元由被告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潘嘉品
人民陪审员  陆安仙
人民陪审员  余胜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丽莎
书记员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