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9437号
原告:***,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合,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胜,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652944。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情,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坤,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情,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坤,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支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59034711G。
法定代表人:张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渝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8992846J。
法定代表人:鲜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勋,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新民街龙鹤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79635279D。
负责人:林益琼,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峰,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成渝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22.08元,减半收取45111.04元,鉴定费3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晏晓丽
人民陪审员 郭 又
人民陪审员 唐国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明浩
书 记 员 徐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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