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爱克浩博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爱克浩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嘉宏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4民初4930号
原告:沈阳爱克浩博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嘉宏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爱克浩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嘉宏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爱克浩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爱克浩博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爱克浩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关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