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2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南路16、18、32(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894155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为与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2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1700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2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毛建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