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203民初18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8941552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南路16、18、32(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4日诉至本院,诉请:被告付清原告工资17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雇佣原告为其从事油漆工作,2019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协议一份,载明:“红顶咖啡油漆人工***人工费17000元,于2019年1月29日支付,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上盖了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并写上2019年1月26日,133××××7886”。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劳务报酬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被告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