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执1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8941552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南路**(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11民初4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高146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从中扣除诉讼费50元,剩余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截至2020年11月2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高。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11执12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