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民初726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县程家集镇***村后**53-1户,公民身份号码 341227198702107774。 被告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区**南路16、18、32号(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230894155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于2020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工 程工资款1277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浮50%计算自起 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1月15日,被告出具欠 2- 款凭证,该凭证记载:今有水电师傅**壹万贰仟柒佰柒拾伍元 整(¥12775)未付,发生项目工地为:******广场老外婆 餐厅。如中途有支付款项,则欠款顺减。特立此据为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凭证、企业法人信息、微信聊天 记录、原告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表明其与原告形成承 揽合同关系,应按结算的金额支付价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告的 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 决如下: 被告宁波万华天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12775元 及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 行完毕之日止),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宁波万华天居装 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本院 缴纳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 3-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4-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 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 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 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 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 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 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 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 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利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 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 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 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 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 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 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 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 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执行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 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