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财保1233号
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783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501XH。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35元,由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