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民初351号
原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滨江新区中小企业孵化中心一期B1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78397。
法定代表人:叶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0608249173。
法定代表人:钱叶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敏,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59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潘小红
审判员 朱振平
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许荣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