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保31号
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滨江新区中小企业孵化中心一期B1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78397。
法定代表人:叶兵。
被申请人: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0608249173。
法定代表人:钱叶恒.
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54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54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