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2799号
原告:合肥**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昌盛路交口大众大厦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656464(1-1)。
法定代表人:陈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钊,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滨江新区中小企业孵化中心一期B1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78397。
法定代表人:叶兵,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2元,减半收取计3501元,由原告合肥**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