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02财保1233号之一
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19)皖0102财保12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北京××支行××号账户存款0元。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已经本院准许。现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北京××支行××号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建军
书记员 俞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