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2民初90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建军
书记员 俞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