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保186号
申请人:施发政,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滨江新区中小企业孵化中心一期B1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U78397。
法定代表人:叶兵。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施发政与被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施发政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施发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