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3145号之一
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滨江新区中小企业孵化中心一期B1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次日,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裁定对被告安庆富吉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10月22日,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5414元,由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沙 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