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一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安仁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002执保73号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安仁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申请人***,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安仁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仁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81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仁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8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