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6870号
申请人: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剑桥印象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桑月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飞,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安东北路东侧、创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长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0万元或查封、扣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对第三方债权、非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BH2049204852021000607,保单号:2049204852021000607)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