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剑桥印象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桑月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钰淼,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伟,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水县安东北路东侧、创业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长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林,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涟水县中泽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上诉人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于晓萍
审判员 陶 锐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鲍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