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3874号
原告: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剑桥印象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钰淼、**(实习),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保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保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八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