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1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柯子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讼保全查封了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人李志永名下位于武昌区城开波关园211栋1单元301室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33.87平方米)。现案件已执行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人李志永名下位于武昌区城开波关园211栋1单元301室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潘 律

二〇一七年四月××日
书记员 程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