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2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柯子童,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44,052.79元及违约金52,203.71元(以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分段计算,即按370,393.3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22日止;按744,052.79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2017年2月3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用11,622元,执行费10,47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8,349.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野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