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3民初2270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夏芬、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柯子童,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武汉冠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莹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