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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某某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3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敦厚街36号11栋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1550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琅,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22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一审法院驳回起诉错误。二、南岸劳人仲案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14元/月×9月=61326元”,此项裁决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故并非终局裁决。三、南岸劳人仲案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二裁决项金额计算错误。 ***二审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南岸劳人仲案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一裁决项;2、确认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无须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3、确认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无须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687.50元;4、确认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无须向***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8240元;5、判决由***承担停工留薪期期间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代缴的社保个人部分费用和停工留薪期满后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代缴的社会保险费8114.17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8日,***以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由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3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4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5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7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236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240元、医疗费31134.4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2000元。 2019年8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岸劳人仲案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687.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24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遂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案中,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涉案仲裁裁决中确定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故该仲裁裁决的类型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确认。涉案仲裁裁决的裁决项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故南岸劳人仲案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书》属于终局裁决。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基于涉案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另,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第五项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南岸劳人仲案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未载明该仲裁裁决是否系终局裁决,故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该仲裁裁决的类型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南岸劳人仲案字[2019]第776号仲裁裁决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的处理,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南岸劳人仲案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故一审法院认定南岸劳人仲案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院对重**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威 审 判 员  苏 渝 审 判 员  韩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