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民监3号
原审原告:***,女,1972年6月29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黄河河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赵志锋,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宜阳县阳光水岸三期第四级水面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宜阳县同力桥东约800米。
负责人:赵志锋。
原审原告***因与原审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赵志锋、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宜阳县阳光水岸三期第四级水面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豫0303民初4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陆红雨
审判员 张 川
审判员 杨晓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温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