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鑫通浮桥有限公司

洛阳垠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员庄村安虎线**。
法定代表人:李振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黄河河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民终54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6683.4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