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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与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91民初758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诉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计1142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水泥制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书行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