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鑫通浮桥有限公司

**、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5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黄河河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襄城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紫云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卫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25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襄城县水利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襄城县水利局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京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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