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财保115号
申请人:江苏佳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9413632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徐州方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1MU91F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佳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方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佳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方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9398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保全保证函为申请人江苏佳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佳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方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98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60元,由申请人江苏佳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