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827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蛟凤北路108号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909529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618568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佑安高科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149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