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临沂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民辖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南段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391民初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南段308号,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临沂市××山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施工工程位于临沂××产业开发区,有被上诉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予以证实。综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