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5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549号
原告临沂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金七路与滨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美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