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申47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南段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顺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平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原判决认定***是万平公司员工与顺泰公司的主张、万平公司的陈述均矛盾。其次,一、二审判决均以顺泰公司提供的签有“***”、落款日期分别为2014年2月26日/2014年7月26日的工作签证单认定因不具备施工条件造成工期顺延、工程安装调试完毕。万平公司在一审提供了案外人山东韵皓置业有限公司给万平公司的罚款单上有***的签名。万平公司在二审后将上述两张工作签证单及罚款单的复印件及电子照片交笔迹鉴定专家鉴别,专家给出明确答复:工作签证单上“***”的签名与罚款单上“***”的签名不是一个人所写。包括上述两份工作签证单在内顺泰公司共提供了19张工作签证单,其上均有顺泰公司***的签名,明显可见19次签名用的是一支笔且笔迹新鲜。上述两项原因导致顺泰公司未完成工程量、工程是否验收、顺泰公司违约起算日均认定错误。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违约金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顺泰公司从未以反诉、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因顺泰公司违约,给万平公司造成28万元损失及万平公司向案外人山东韵皓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4万元的违约金。一、二审判决调整违约金的幅度超过法律规定,且不足弥补给万平公司造成的损失。
顺泰公司提交意见称,首先,万平公司与顺泰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二审判决己于2017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顺泰公司收到再审申请书,早己超过申请再审时效。其次,万平公司没有新证据,也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其在申请书中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早己查明并作出了正确的判决。再次,案卷中***的签字均是其本人所为,在一、二审过程中,万平公司没有依法申请司法鉴定。万平公司在再审申请提出了***的笔迹鉴定,万平公司的观点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顺泰公司提交的2014年2月26日万平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工作签证单,证实因不具备施工条件造成工期顺延,不能认定万平公司在起诉前,顺泰公司违约。但万平公司起诉催告后,顺泰公司仍未完工,该部分工程由第三方施工完成,顺泰公司应自万平公司起诉催告后承担违约责任。万平公司与顺泰公司的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对违约金酌定为自万平公司起诉之日起顺泰公司支付违约金,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并无不当。万平公司主张***仅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无权在重大事项上签字,且顺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签字单是同一支笔完成的,年度长达两年,不具备真实性,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顺泰公司提交的2014年7月26日由***签字确认的工作签证单载明:宝翠园二期20#六、裙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设备,经监理王工在场已安装调试完毕,敬请贵方领导签字认可。该工作签证单载明顺泰公司对上述工程已安装、调试完毕,并由万平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本院对顺泰公司对宝翠园二期20#六、裙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设备,经监理王工在场已安装调试完毕的事实予以确认。万平公司与顺泰公司在《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采取包干形式,一次包死,总承包价为130万元整。万平公司已支付给顺泰公司工程款119万元,顺泰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量为32020.04元,万平公司并未向顺泰公司多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顺泰公司返还万平公司17万元不妥,予以纠正。顺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万平公司违约金(以32020.04为本金,自2015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综上,万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万平恒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