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合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126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合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经营者:方文,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舜峰镇财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明,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合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编号:603110404602021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合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1406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合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军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钰
代理书记员李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