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660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合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鑫天山城明珠11栋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Q053R14。
经营者:方文。
被执行人: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舜峰镇财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51881603718。
法定代表人:陈小明。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和赔偿款114526元、律师费13000元、违约金16767元(以欠款114526元为基数,按判决书确定的日利率万分之四标准计算,从2020年12月26日起算至2021年10月27日止),迟延履行加倍利息100元(以欠款11452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1年10月22日起算至2021年10月27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921元、执行费2066元,共计1483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3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