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公司、临武县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民终2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武县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铁娟,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武水建筑公司)、临武县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宝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5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武水建筑公司、忠宝房地产公司的一审起诉及二审的上诉。***撤回本案的起诉,已经被上诉人武水建筑公司、忠宝房地产公司的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5民初3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84元,减半收取15,042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84元,减半收取15,04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陈峰
审 判 员 李气春
审 判 员 邓 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露华
书 记 员 梁 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