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民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北路美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九信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3401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64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都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