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4民初1316号
原告:越西县博爱医院,经营场所:越西县越城镇文昌大道南段**。
经营者:梁林,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四甲何屋基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家集。
被告:凉山州九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胜利南路美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越西县博爱医院与被告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凉山州九信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越西县博爱医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越西县博爱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越西县博爱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