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01民初25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州九信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68793808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凉山州九信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都静
附本案适用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