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3401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九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你们之间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9955.00。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凉山州九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并交纳本案执行费199.0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凉劳人仲案〔2021〕150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