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九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凉山州九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2255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东方广场商业中心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085838。
负责人:刘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猛,男,汉族,1992年6月30日出生,系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阆中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州九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胜利南路佳信阳光小区5幢1单元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687938088C。
法定代表人:刘洪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凉山州九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被告已支付了所欠货款为由,于2022年3年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红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灵
书 记 员 边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