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零二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地矿局四0二队测绘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4民初217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现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地矿局四0二队测绘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六路。
法定代表人何开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诉被告四川省地矿局四0二队测绘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地矿局四0二队测绘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