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辽宁万朋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7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辽宁万朋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1507。
法定代表人:毕朋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会荣,系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李昕,系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辽宁万朋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问题。双方当事人虽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开发建设采购项目而签订《合作协议》,被上诉人表示与上诉人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均是应向其支付的合作款、仅是为了付款流程方便,对此被上诉人是否提供了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对于该部分款项,仅因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支付过合作款项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是否妥当;且另案查明支付款项的时间为2019年,本案中支付款项的时间为2016年,一审法院依据另案查明的事实认定本案款项的性质,是否妥当。综上,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重审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清上述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16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范 猛
审 判 员  郭 文
审 判 员  邰越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飞
书 记 员  宋佳娜
本案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