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310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15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与其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与其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虎勇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