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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7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袓悦,女,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150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会荣,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袓悦因与被上诉人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10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中,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袓悦的薪资表和考勤表,对袓悦的工资发放情况予以说明,而袓悦仲裁申请中请求的金额和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金额明显不一致。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发回重审为宜,重审中明确固定袓悦的诉讼请求,结合袓悦的工资发放情况认定万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是否欠付工资以及欠付工资的原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2民初1098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 卓 审判员 张春韬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