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934号
申请人: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腾达大街。
被申请人: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一期)创意工坊11幢2层2号。
申请人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