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中心医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民终2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C1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太
原市解放路东三道巷1号。
法定代表人:***,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29日出
生。汉族,该单位基建办主任,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
汉瑞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
晋0107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3年,被上诉人太原市中心医院就“太原市中心医院层流净化系统及医用中心供气系统工程”进行招标,2013年8月22日,被上诉人太原市中心医院向上诉人武汉瑞特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013年9月9日签订《太原市中心医院层流净化系统及医用中心供气系统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收到发包人开工通知后45天;合同价款为3688318.42元;同时约定,太原市中心医院在合同签订7日内向武汉瑞特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墙板到场验收合格7日内付合同价款的30%;空调机组验收合格7日内付合同价款的20%;审计报告完成,7日内付至审计价格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满两年,7日内付清。工程已于2013年12月8日竣工验收,并于2014年1月5日投入使用,被上诉人太原市中心医院当庭陈述,上诉人武汉瑞特公司完成的工程并无质量问题。现太原市中心医院仅支付工程款共计2600000元,该项目至今仍未经审计,而且双方所签合同并未注明申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该工程的部门。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对该工程在一审程序中进行司法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18563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卫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