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02执2873号
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
向志刚:
我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志刚已履行本院(2020)湘1202民初3886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30000元及利息26000元、诉讼费5550元、执行费2240元,申请人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已领取执行款156554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并书面申请对该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20)湘1202民初3886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