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

(2021)湘12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麻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金永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麻洋,男,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辰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麻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政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向 睿